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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秀芹诉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芹,福源养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黄秀芹诉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黄秀芹,女法定代理人:姜德喜,男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地址:前郭县前郭镇鲜丰旧物市场对面。原告黄秀芹诉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告福源养老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实际经营人为吴佰香。故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秀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黄秀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