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黄秀芹诉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芹,福源养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原告黄秀芹诉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黄秀芹,女法定代理人:姜德喜,男委托代理人:张长江,松原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地址:前郭县前郭镇鲜丰旧物市场对面。原告黄秀芹诉被告福源养老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被告福源养老中心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实际经营人为吴佰香。故原告起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秀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黄秀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