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292号原告白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真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