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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田增保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催字第32号申请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灵石县翠峰镇南井沟1号。法定代表人田增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静,该单位会计。申请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介休市泓兴煤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介休市三元选煤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票号为3130005225844182、出票日为2015年3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8日,付款行为晋城银行太原分行的一张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勍人民陪审员 王 越人民陪审员 XX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双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