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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成光与黄成恒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光,黄成恒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934号原告:黄成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农京模,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成恒,农民。委托代理人:蒙余安,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汉科,广西新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光与被告黄成恒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光于2015年8月18日以本案主要诉讼证据尚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成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成光负担。审判员  何方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子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