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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舒安道与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行政乱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安道,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初字第57号原告舒安道,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以下简称六合区公安分局),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敦虎,局长。原告舒安道诉被告六合区公安分局不服公安机关强制措施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于自愿,其享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安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舒安道负担。审 判 长  傅顺国审 判 员  谢叶萍人民陪审员  熊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段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