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唐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玉琴、朱同德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琴,朱同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唐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玉琴。被申请人朱同德。指定代理人朱燕。申请人王玉琴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朱同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正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玉琴,被告申请人朱同德的指定代理人朱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玉琴诉称,被申请人2009年4月27日生病住院,确诊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二级,无生活自理能力,无语言表达能力,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现唐闸地区改造拆迁,为了拆迁顺利进行及维护家庭权益,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申请人朱同德因身体原因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的指定代理人朱燕称,被申请人朱同德自2009年生病至今,确无生活自理能力,亦无法表达其意思,不能辨认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玉琴与被申请人朱同德于1968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女,即朱进、朱燕、朱玲。2009年,朱同德生病住院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二级,至今未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朱同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15年8月6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朱同德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婚证、户籍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判断行为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理解及对后果的预见为依据。朱同德目前处于重度痴呆状态,无法表示其意思,并经司法鉴定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符合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申请人朱同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顾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