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崔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魏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中共党员。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12月17日到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魏县院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凯、武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新定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魏县生熟町路口时,违规掉转车头逆向行驶,与后方由南向北雾天行驶未降低车速的张某驾驶的豫E×××××、豫E×××××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张某和张玉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崔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魏县交警大队(2014)第00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崔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明,2014年2月12日,在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崔某方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取得了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张某、潘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郭某等人证言,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货车称重单、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物证(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款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驾驶机动车上路逆向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崔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通过魏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张宪锋审判员李海岭人民陪审员吴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石晓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