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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中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岳雨珍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雨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四中行初字第603号原告岳雨珍,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华云(系原告岳雨珍之女),女,1975年10月23日。委托代理人王佳红,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夏淑敏,女。委托代理人张旭,女。原告岳雨珍(以下简称原告)不服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作出的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84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贾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华云、王佳红,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于2015年7月6日作出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工作未完成,尚未对征收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该信息不存在。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12年8月9日,被告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西政房征字(2012)第1号),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为了了解该征收项目情况,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通过EMS的方式向被告申请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于2015年6月13日签收,并于2015年7月6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对于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被告主动公开的法定职责,对于该征收项目,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对该信息可以实时统计,且被告在答复时没有与原告主动沟通,故被诉告知书存在诸多违法之处。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违法,并责令被告向原告履行公开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法定职责。被告辩称:被告于2015年6月13日收到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114号-回《登记回执》。经查,该项目征收工作未完成,尚未对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统计。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并向原告邮寄送达被诉告知书,告知原告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履行告知义务。综上,被告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西城区三里河一区E区危旧房改造项目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第114号-回《登记回执》。2015年7月6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因不服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单及签收记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有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收据以及被告提交的《登记回执》、被诉告知书、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寄件人单及送达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负有针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本案中,被告负有公开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因作为涉案政府信息存在前提的房屋征收工作并未完成,故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还未形成,被告据此告知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原告认为对于该征收项目,绝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对该信息可以实时统计,且被告在答复时没有与原告主动沟通,该诉讼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履行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告知书,并向原告送达的法定程序,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岳雨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岳雨珍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 荣书 记 员  赵迎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