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林昌好与施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好,施文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67号原告林昌好。委托代理人丁群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文斌。原告林昌好为与被告施文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昕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