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与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赵玉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赵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235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林荫路。负责人周小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孤树镇。法定代表人赵玉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玉福。本院在执行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公司与唐山弘也水泥有限公司、赵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汝和(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