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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包执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前雨申请执行赵迎春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0包执字第00370-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前雨,赵迎春,汪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包执字第370-2号申请执行人王前雨。被执行人赵迎春。被执行人汪波涛。本院于2010年9月9日(2010)包民执字第37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汪波涛皖Axxx**号车辆,现因案件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汪波涛皖Axxx**号车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爱桂审判员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一年××月××日书记员  郑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