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玉枝与张国亮、张利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枝,张国亮,张利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刘玉枝,女,193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国亮,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利君(又名张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枝与被告张国亮、张利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枝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枝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