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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萍与被执行人亓士海、郭明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萍,亓士海,郭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石萍,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亓士海,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勃利县鑫丰商混站职工,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郭明明,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勃利县鑫丰商混站职工,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石萍与被执行人亓士海、郭明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萍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