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黄路耀犯诽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初字第00146号自诉人孙奇春,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人黄路耀,男,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现住昆明市。自诉人孙奇春以被告人黄路耀犯诽谤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孙奇春以已与被告人黄路耀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孙奇春以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奇春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阮成霞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