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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兴华与赵关红、蒋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杨兴华,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斌、郭秀,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关红。被告蒋迎兵。原告杨兴华与被告赵关红、蒋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兴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关红、蒋迎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兴华诉称,被告赵关红在泰州做生意时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明确约定了借款月息2%,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借款时间为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28日,担保人蒋迎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不予理睬。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6月18日起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赵关红向原告杨兴华借款并出具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到杨兴华4万元,交付方式为现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月利率按20‰计算,被告蒋迎兵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滞纳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后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均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提交的借条、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赵关红向原告杨兴华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关红理应按约偿还借款。原告杨兴华主张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率标准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2500元,因双方对律师服务费的承担未作明确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蒋迎兵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关红追偿。被告赵关红、蒋迎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关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兴华支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蒋迎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关红追偿;三、驳回原告杨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8元,依法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赵关红、蒋迎兵连带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04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审判员  沈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