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