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1623号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毛 龙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