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凯宇申请执行杨燕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宇,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王凯宇,男,199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二军,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王凯宇之父。被执行人杨燕,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凯宇申请执行杨燕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王凯宇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兆亮审判员 王 炜审判员 杨元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