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国富、徐富林与徐富林、徐金英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富,徐富林,徐金英,徐玲珍,杨国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王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杨国富。被告:徐富林。委托代理人:郑菲,浙江正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英。被告:徐玲珍。被告:杨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富诉被告徐富林、徐金英、徐玲珍、杨国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池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