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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少民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贾×1与全×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1,全×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少民初字第356号原告贾×1,女,2002年1月8日出生,温泉二中初二学生。身份证号×××法定代理人贾×2,男,京东商城司机.被告全×,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原告贾×1与被告全×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1法定代理人贾×2与被告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1诉称,原告系贾×2与被告全×的婚生女。2001年,双方登记结婚,由于被告婚外情行为,2012年1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父亲贾×2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贾×2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至今未再婚。现原告每年学费、生活费等花销增多,父亲贾×2无住房,收入微薄,生活负担重,无力承担原告的抚养责任,而被告虽之前没有收入,但是去年因拆迁获得巨额补偿,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应当承担抚养责任。现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每月支付给被告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全×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父亲25万元,虽未注明是给付抚养费,但我方认为是补助,已经给付完毕。原告父亲与他人发生婚外情,还对被告实行过家暴,后离婚。原告从6岁开始一直在姥姥家居住,由姥姥看管抚养,很少见到父亲,直到2014年9月1日上中学回到父亲身边。原告父亲所称被告未照顾孩子完全不符合事实,被告给孩子买衣服,尽量满足孩子的需求,被告和孩子姥姥为孩子付出了很多。原告父亲现与其他女子居住,有自己的住房,并有一辆价值十多万的汽车,并非原告父亲所称生活困难。经审理查明,贾×2与全×于2001年1月22日结婚,2002年1月8日生育一女贾×1。2012年1月10日贾×2与全×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离婚后婚生女贾×1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女方随时看望孩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安河固家巷中街184号院有女方名下共有10间房,所有房屋现未装修,一切装修由男方出钱装修,离婚后男女各占5间房,离婚后如果房子拆迁,不管拆迁款或者回迁房,女方跟孩子各占50%”。2015年贾×1在海淀法院起诉全风霞、嵩忠生,要求对安置房267.7平米以及各项补偿共计1080127.4元进行分割,后双方调解,海淀法院于2015年7月2日出具调解书,确定全×于2014年7月17日前给付贾×1拆迁补偿、补助、奖励及周转费共计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审理中,全×提交2015年周家巷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全×婚后至今未参加劳动、无工作、无经济来源、未享受低保。全×当庭表示,自己身体不好,故近今年未工作。但就身体情况未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协议书、(2015)海民初字第9588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不抚养孩子一方亦应承担支付抚养费之义务。全×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对未成年孩子承担一定的义务,给付孩子的抚养费。全×表示已经给付过的二十五万为双方析产一案的案款,与本案抚养费没有关联性。现贾×2提起诉讼,要求全×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全×作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克服自身困难,为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大价值,营造更好的成长环境。根据双方状况,孩子所处阶段酌情判定抚养费数额。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二0一五年八月起,全×每月给付贾×1抚养费人民币五百元,至贾×1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全×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