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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邦仁与杜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邦仁,杜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730号原告朱邦仁。被告杜长生。原告朱邦仁诉被告杜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朱邦仁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邦仁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史 良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单瑶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