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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开商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潍坊明威经贸有限公司,宋修林,王秀英,孙福忠,宋晓玲,董佳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689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告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明威经贸有限公司。被告宋修林。被告王秀英。被告孙福忠。被告宋晓玲。被告董佳峰。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金鑫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潍坊市佳峰彩印有限公司、潍坊明威经贸有限公司、宋修林、王秀英、孙福忠、宋晓玲、董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028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10028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初杰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