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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耿某某,女,生于1972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委托代理人蔡淮东,男,章丘明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72年2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章丘市曹范镇北曹范村。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委托代理人蔡淮东及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1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有,自有孩子后,被告经常因原告娘俩花钱等问题发生争吵,最后发展到因家庭琐事使用家庭暴力。2015年7月9日双方因琐事被告打了原告,原告报了警。现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生活在一起,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从来没有不让原告买衣服,也不舍得打原告,2015年7月9日那天晚上因找不着活,心里着急,喝了点酒,原告回来以后骂被告,说如果被告从屋内出来她就打被告,被告出来以后打了原告二巴掌,是原告先拿砍刀,被告抢过以后,被告轻轻打了原告屁股。以前被告没有动过手,都是原告打被告,打原告只有这一次。现双方夫妻感情远未破裂,感情一直很好,有和好的可能,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于199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27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有。2015年7月9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娘家居住。庭审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共同生活了19年,拥有了三口之家,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