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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冲与吴义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冲,吴义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诉前调字第00332号原告:吴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义朴,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吴冲与被告吴义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吴冲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吴义朴无法联系,吴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冲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冲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