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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1779号原告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公司法人代表叶罕嗣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设定有抵押,且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宁波宏大电梯有限公司欠款143880元及利息,应当赔偿律师费7442元;本案诉讼费3446元、执行费2221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17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