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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执民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崔加良与徐再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加良,徐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仙执民字第858号申请执行人崔加良。被执行人徐再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4)台仙民初字第00770号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徐再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徐再平在台州银行仙居支行账号为94×××66内的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徐再平在中国农业银行仙居支行账号为12×××64内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齐洋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