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闫海洋与被上诉人闫娜丽探望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海洋,闫娜丽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海洋,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娜丽,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上诉人闫海洋与被上诉人闫娜丽探望权纠纷一案,闫海洋于2014年7月2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闫娜丽协助闫海洋行使对婚生子的探望权,并规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闫海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子女探望权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原审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因此上诉人再次就探望权问题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审虽认定上诉人构成重复起诉,但以判决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闫海洋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鹿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