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蒋波与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行初字第00392号原告蒋波,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现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滨港路73附14号。法定代表人聂国倡,局长。被告重庆市司法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龙路4号。法定代表人林育均,局长。原告蒋波不服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司法局作出的《关于蒋波再次来信投诉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及三位律师一案不予受理的函》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原告。因原告蒋波提交的《缴免诉讼费申请》未获准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的七日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