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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与陈宏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陈宏发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保字第00162号申请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翟永宏,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青、王愿,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宏发,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陈宏发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宏发名下价值16000元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则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亭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