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杨彦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李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