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金烟、林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曜斌,原告之铁路头分社负责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灿,原告之铁路头分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郑金烟,女,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志荣,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金烟、林志荣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八十一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黄培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淑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