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永清等与被告唐小杰等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清,王金奎,王慧杰,王慧超,唐小杰,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张永清,女,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金奎,男,195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慧杰,女,1999年1月18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原告:王慧超,女,2007年10月9日生,汉族,学生,现住乐亭县。王慧杰、王慧超法定代理人:张永清,系王慧杰、王慧超母亲。被告:唐小杰,男,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司机,现住迁安市扣庄乡唐庄村329号。被告: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强,系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134257-3住所地: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万大路1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炜,系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57550356-5住址: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清、王金奎、王慧杰、王慧超与被告唐小杰、迁安市九江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清、王金奎、王慧杰、王慧超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清、王金奎、王慧杰、王慧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