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时旺与舒作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时旺,舒作生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刘时旺。被告舒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时旺诉被告舒作生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时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时旺负担。审判员 粟长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双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