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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柯甫足与翟国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甫足,翟国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浦商初字第423号原告:柯甫足。委托代理人:毛华聪。被告:翟国撑。原告柯甫足诉被告翟国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青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柯甫足起诉称:被告因资金紧张,经原告同村人柯甫进介绍,多次向原告借款。后来被告经林训剑介绍,向泗淋信用社贷款,归还了原告的部分借款及利息,尚欠12000元未归还,于2007年5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年前还清,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翟国撑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翟国撑归还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4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被告翟国撑书面答辩称:被告曾向原告借高利贷,5000元的借款,每天利息50元。原告第一次向被告借款5000元是经柯甫进介绍,时间记不清楚了,支付了一个半月的利息后,又向柯甫足借款5000元,扣除之前所欠的利息,3500元至3800元左右汇到被告的银行卡。后来,因被告生意不好,一直未归还。二三年后,原告经在泗淋村下山开饭店的林训剑介绍,��泗淋信用社沟通,用被告的户头在泗淋信用社借款30000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28000元,剩余的2000元用于支付贷款的保险费用。后来,原告几乎每年一次叫社会上的人到被告加要钱,打听被告的下落。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纠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共借款12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且有原告签字确认,而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于原、被告陈述一致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主张的原、被告曾口头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因原告未提交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借高利,及其已用向泗淋信用社的贷款归还了所欠原告的借款等事实,因被告未予举证,且原告只认可该贷款���还了部分借款,对尚欠的借款出具了借条,故本院对被告向泗淋信用社贷款归还了部分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因资金短缺,多次向原告借款。后来,被告向三门县信用合作联社泗淋信用社贷款,用该笔贷款归还了部分借款。2007年5月8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年前归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虽然主张已归还该笔借款,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纠纷,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实际清之日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翟国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柯甫足借款1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如果被告翟国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翟国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青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