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童素与詹芳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童素,詹芳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韩童素,女,1956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詹芳祖,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童素与被告詹芳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童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童素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