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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童素与詹芳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童素,詹芳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7号原告:韩童素,女,1956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告:詹芳祖,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饶明旺,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童素与被告詹芳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童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童素负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