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赵虹与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虹,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1996号原告:赵虹。被告: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赵虹与被告沈阳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永胜(主审),人民陪审员齐淑文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虹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虹承担。审 判 长 郭 郁审 判 员 韩永胜人民陪审员 齐淑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