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申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秦爱华与林进,王青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爱华,林进,王青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8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爱华,女,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进,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高成,男,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新疆筑祥建筑节能新技术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青峰,男,汉族,1976年6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再审申请人秦爱华因与被申请人林进,王青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一终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乌 日 娜代理审判员 赵 亚 丽代理审判员 玛 依 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