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钟某甲与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824号原告钟某甲,女,200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法定代理人缪某(系原告之母),女,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委托代理人钟家永,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甲诉被告钟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4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诉讼费依规减半收取9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江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黄圣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