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226号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3456号。法定代表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刚,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良,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晶,女,1973年4月23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郁文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况磊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