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939号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大堰村朵力名都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398317-1。法定代表人曾朝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弘,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朵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