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马翠文与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垃圾压缩转运站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翠文,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垃圾压缩转运站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5882号原告马翠文,女。委托代理人李青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垃圾压缩转运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街道郑王坟***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事证第************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永,站长。委托代理人杨青,女,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垃圾压缩转运站劳资员。原告马翠文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垃圾压缩转运站(以下简称五路居垃圾转运站)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马翠文诉称,1994年5月因北京西客站征地,我被列为农转工安置人员。1997年,我被分配到五路居垃圾转运站,属于事业编制。按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无需缴纳养老保险,而五路居垃圾转运站从2009开始强制扣除我的工资用来缴纳养老保险。2014年,我到达退休年龄,五路居垃圾转运站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未书面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按照合同制工人标准给我办理了退休手续。现我不服海劳仲审字[14]第130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五路居垃圾转运站向我退还缴纳的养老保险金51601.12元;2、确认我具有正式在编职工的身份;3、五路居垃圾转运站按照事业编制人员给我办理退休手续;4、五路居垃圾转运站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一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马翠文退休前为五路居垃圾转运站工作人员,故其诉请要求的确认在编职工身份、退还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等事项均不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事争议范畴之内。另一方面,再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办理退休事宜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马翠文自2014年11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其诉请要求的确认在编职工身份、退还养老保险金、办理退休等事项均系因办理退休而引发的争议范畴,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合上述两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翠文的起诉。马翠文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笑人民陪审员 孟秀文人民陪审员 张淑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