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贵英、朱亮、朱守青与被执行人南京益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955号申请执行人余贵英,女,1956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亮,男,1979年3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守青,女,1981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益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法定代表人刘莉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余贵英、朱亮、朱守青与南京益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4)溧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南京益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贵英、朱亮、朱守青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京益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邓树林执行员 魏长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