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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魏印忠与李生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印忠,李生民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青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魏印忠,农民。被告李生民,农民。案由:保证合同纠纷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30日,借款人李英民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李生民自愿为李英民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当日,借款人李英民为原告出具了借款条。原告与借款人李英民、被告李生民三方亦于借款当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三方约定,借款人李英民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6月29日止;若借款人李英民不能如期还款,须按照每日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李生民自愿为李英民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生民的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违约金以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间为借款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李英民及被告李生民催要借款,但借款人李英民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李生民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生民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生民于2015年10月18日前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赵小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春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