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宏、王小燕、罗瑞瑞、田英英、任建军、徐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058-1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宏。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王小燕、罗瑞瑞、田英英、任建军、徐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宏名下白色福克斯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宏名下白色福克斯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