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洁荣与杨建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荣,杨建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11号原告王洁荣,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来,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大公,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荣与被告杨建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洁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