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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洁荣与杨建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洁荣,杨建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011号原告王洁荣,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来,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温大公,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洁荣与被告杨建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荣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王洁荣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立国人民陪审员  高润田人民陪审员  王继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