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庄细英与陈煌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006号原告庄细英,女,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张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煌昆,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庄细英与被告陈煌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细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细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细英负担。代理审判员张泽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朱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