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许福清与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清,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040号原告许福清,无职业。被告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津沽路**号。法定代表人荣世发,院长。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福清与被告天津津南安新精神病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丽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梓璇速录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