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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北方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新北方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752号原告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915室。法定代表人惠俊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辽宁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新北方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齐贤北街30甲。法定代表人宋桂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姝,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北方装饰建材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