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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涛、沈俊臣与沈俊臣、贵州兴和欣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涛,沈俊臣,贵州兴和欣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00号原告金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根贤,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俊臣,男,汉族。被告贵州兴和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俊臣。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涛诉被告沈俊臣、贵州兴和欣矿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保全费252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费用7350元,由原告负担,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费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