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杨光佑、游天忠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佑,游天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86号申请人杨光佑,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游天忠,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杨光佑与被申请人游天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游天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杨光佑名下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游天忠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杨光佑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双杨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