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邱荷芳与浙江黄岩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荷芳,浙江黄岩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邱荷芳。委托代理人:陶慎行。被告:浙江黄岩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荷芳。委托代理人:张智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由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荷芳与被告浙江黄岩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荷芳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邱荷芳负担。审 判 长 苗 青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